原标题: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的通知
第一条 重点鼓励旅游、农产品精深加工、外贸进出口及其产品加工、商贸、仓储物流、清洁能源产业项目。
第二条 每年设立专项资金,保障招商引资政策有效落实,
第三条 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使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以下简称“九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允许建设区范围外的产业聚集园区中,未利用地的工业项目,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免交土地出让金;在确定的中心城区允许建设区范围内,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工业项目,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 50%执行。
第四条 新落户企业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工业生产厂房类固定资产投资部分,按厂房实际投资额的10%奖励;商贸、仓储物流、旅游业固定资产投资部分,按投资额的3%奖励;设备类固定资产投资部分,按投资额的1%奖励;新能源设备类固定资产投资部分,按投资额的3%奖励。奖励资金在项目竣工验收达产后兑现,投资清单不明晰的,以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为准,评估费用原则上由受奖励企业自行承担。
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五条 对新落户的非新能源项目,在一个贷款期结束后对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按照当年银行基准利率计息,给予全额贴息,贴息时间自投产之日算起,贴息年限2年。所贷资金仅限于给予贴息的企业使用。
第六条 对新落户企业生产用电给予每度0.04元补贴,单个企业每年用电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时间自生产之日算起,补贴年限2年。
第七条 新落户企业可使用九师巴克图工业园区现有标准化厂房,享受标准化厂房租金“两免三减半”政策。
第八条 在九师辖区纳税登记的新落户外贸进出口企业,根据进出口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对获得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进步一等奖的,奖励30 万元;二等奖的,奖励20万元;三等奖的,奖励10万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以上奖励可兼得。
第十条 对新达到国家规定并进行统计联网直报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20万元。
第十一条,对中介人或中介机构引进的企业,在企业落地达产后,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3%一次性给予中介人或中介机构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公职人员不得享受。
第十二条 新增企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员工与本地职工享受同等社会保险待遇,其子女同等享受本地职工子女就学的各种待遇;对新落户招商引资企业新招用的企业员工,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补贴年限不超过3年;对符合条件的员工给予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
第十三条,在本优惠政策第一条确定的产业之外,经九师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确认的2000万元以上的其他类项目,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 本优惠政策由九师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此前发布的文件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第十五条 本优惠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招商网络
展开